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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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爱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任力先生、魏一先生、梁志爱先生,独立董事郝如玉先生、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叶方明先生、监事张伟先生、李娜女士、职工监事孙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郑奕女士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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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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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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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律师、杨惠然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九十八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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